2012年 第 16 期
总第 620 期
财会月刊(上)
改革探索
排放权及其交易的会计问题探讨

作  者
邸利芳 陈毓敏

作者单位
(浙江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浙江金华 321004 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 上海 200082)

摘  要

      【摘要】本文结合国际准则制定机构的最新动态及国内外实务中的会计处理,分析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下排放权交易的相关会计问题,以探索适宜的会计核算模式。
【关键词】排放权   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   会计确认   会计计量

 根据1997 年签署并于2005年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中的国家)承诺在2008 ~ 2012年间,将六种主要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比1990年削减5.2%。为达到这一减排目标,该议定书还创造性地引入三种灵活的减排机制,即:基于市场的国际排放贸易(IET);在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之间实施的联合履行(JI);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的清洁发展机制(CDM)。这些市场机制的基本原理在于,对温室气体排放量的限制赋予了排放权(或减排量)市场价值,使之能够在市场上交易。
近年来排放权交易体系发展迅速。于2005年创建的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EU-ETS)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交易机构,而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是全球第一家自愿减排碳交易平台。此外还有一些规模较小的交易体系,如英国排放交易体系(UKETS)、日本自愿排放交易体系(JVETS)、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温室气体减排计划(NSW GGAS)等。我国也先后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七省市成立了交易所,进行碳排放权交易。
国际上现行排放权交易体系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二是基准与信用机制。而我国目前采用的主要是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