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3 期
总第 617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关于预计负债性质的探讨

作  者
朱 凌

作者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江苏徐州 221116)

摘  要
      一、我国会计准则中预计负债的性质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①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③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预计负债履行的可能性界定为“很可能”,“很可能”的概率区间是“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或有负债的可能性界定为“不是很可能”,“不是很可能”的概率区间是“大于5%但小于或等于50%”。其中,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预计负债”项目对预计负债进行反映,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专门披露相应的预计负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