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6 期
总第 522 期
财会月刊(中)
案例与分析
从一起合同纠纷谈增值税发票的付款证明效力

作  者
蔡 斌

作者单位
南通市广播电视大学 江苏南通 226002

摘  要

  【摘要】本文用实例说明:企业在经济交往中,必须重视和规范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以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更好地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否则,会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关键词】增值税发票   付款证明   举证

  一、案例概述
  2004年5月,江苏某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纤公司”)与广东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发生业务关系,化纤公司为贸易公司生产加工针织布,总价款为人民币25万元。双方的交易过程是:化纤公司在将加工好的针织布分两次送至贸易公司后,先开出增值税发票交给贸易公司;贸易公司收到发票后入账,但一直拖欠货款未付,自此双方合作关系中断。化纤公司对该欠款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06年3月在贸易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贸易公司偿还欠款。化纤公司所能提供的材料只有双方签署的合同(系传真件,且双方没有约定在开发票前先行付款),再就是送货单。被告贸易公司在诉讼中承认收到货物,但辩称已用现金方式支付货款,否认欠原告化纤公司的货款。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仅提供了原告出具给被告的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