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3 期
总第 617 期
财会月刊(上)
审计园地
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证明效力研究

作  者
吴肖蓉 蒋品洪

作者单位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 浙江温州 325035 东阳荣东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浙江东阳 322100)

摘  要

      【摘要】注册会计师针对会计信息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审计报告,法律上就推定会计信息是可以信赖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有信赖该会计信息的作为义务,被审计单位有免于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会计信息不存在重大错报的权利。本文研究了审计报告对会计信息的证明方式、影响审计报告证明效力的因素,并提出了保障审计报告证明效力的措施。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   审计报告   证明效力   审计质量

注册会计师审计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鉴证,提高了经济发展质量和国家经济信息的安全度,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注册会计师审计能够发挥如此重要的作用,就在于法律赋予审计报告证明效力。注册会计师审计本质上是一种会计信息鉴证活动,是对会计信息公允性和合法性(不存在重大错报)的证明,审计报告的证明效力是审计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研究审计报告的证明效力,对于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丰富审计理论和完善审计制度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审计报告证明效力的含义
虽然在形式上注册会计师是接受委托执行审计业务,似乎应该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开展工作,但实际上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审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是委托人以外的债权人、投资者以及政府监管机关等,因此实质上社会公众才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真正委托人。注册会计师应该根据审计准则以客观、公正之立场执行审计工作,不能迎合委托人非法要求作出不当的审计结论。会计师事务所虽然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注册会计师也不是公务员,但是其行使着具有高度公信力的会计信息鉴证职能(注册会计师被誉为“不吃皇粮的经济警察”),其行为性质类似于行政确认权(对会计信息合法性和公允性的判断确认),与此相对应,审计报告也应该具有与行政行为“公定力”类似的证明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