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1 期
总第 615 期
财会月刊(中)
审计与CPA
注册会计师职务犯罪认定存在的问题

作  者
吴肖蓉 蒋品洪

作者单位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 浙江温州 325035 浙江东阳荣东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浙江东阳 322100)

摘  要

      【摘要】我国现行法律对注册会计师职务犯罪的认定还存在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本文对虚假审计报告和重大失实审计报告的认定、故意的认定、重大过失的认定、情节严重和后果严重的认定、情节加重情形的认定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反思,总结了追诉注册会计师职务犯罪造成的社会问题,意在理清注册会计师职务犯罪的认定问题。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   犯罪构成   虚假审计报告   重大失实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职务犯罪,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中违反《刑法》第229条的规定而构成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以下将此二者具体化为“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罪”和“出具重大失实审计报告罪”)。
      从犯罪构成上看,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罪的主体是注册会计师,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犯罪的情节加重情形)。出具重大失实审计报告罪的主体和客体与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罪相同,主观方面是重大过失(严重不负责任),客观方面是出具的审计报告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是认定注册会计师职务犯罪的关键,但是实际在认定这两项犯罪时还存在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