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1 期
总第 615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股权质押贷款授信的理论与实践

作  者
田 天 车富龙

作者单位
(辽宁师范大学会计系 大连 116029)

摘  要

      【摘要】本文诠释了股权质押的内涵及法规基础,明确了股权质押融资的基本要求与质押登记路径,并论证了股权质押担保授信的业务程序(非上市公司)以及股权质押融资的社会实践问题。
【关键词】股权质押   担保授信   企业融资

    股权质押担保授信是指借款人(或被担保人)以其自身或其他第三人持有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或股票,作为质押标的提供给银行设定担保措施(或由担保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并将其设定反担保措施),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授信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本文就股权质押的内涵与法规基础、股权质押融资的基本要求与质押登记、股权质押担保授信的业务程序以及股权质押融资的社会实践等进行阐述。
一、股权质押的内涵与法规基础
质押是指以借款人或以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使用权予以限定,而作为履约担保措施的一种法律行为。质押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①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对该动产予以处置,变卖或拍卖该动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②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依法律规定取得的用于质押的各类权利作为债权担保。依据《担保法》规定,下列权利可设定质押:①国债、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含金融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约定,以其所持有的股份(或股票)作为质押物;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或保证人代偿后)可以依照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或保证人)为质权人,股权或股份为质物标的。但《担保法》对股权质押部分阐述得过于笼统,如没有具体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的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