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8 期
总第 612 期
财会月刊(中)
借鉴与参考
证券信息指定报刊披露的制度弊端及对策

作  者
程 博

作者单位
(浙江农林大学天目学院 浙江临安 311300)

摘  要

      【摘要】本文在分析我国证券市场指定报刊信息披露制度的弊端的基础上,提出了新形势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方式的改进建议,对我国证券监管部门、报刊媒体披露上市公司信息具有启示意义。
      【关键词】证券信息披露   指定报刊   纸网多渠道并行   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 

     自1993年起,我国证监会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信息披露的制度、办法、条例,并且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报刊进行指定。当前,主要以新华社主办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人民日报社主办的《证券时报》三大证券报披露上市公司提供的信息。同时,三大证券报还是保监会、银监会、基金、证券公司等机构发布信息的指定媒体。这些财经报刊一方面作为介质为证券监管部门、上市公司、信息使用者之间传递信息,另一方面也肩负着舆论监督的重任。指定报刊信息披露制度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初级阶段特定的产物,有利于提高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在特定时期发挥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然而在信息时代的今天,政府执政理念、信息使用者的观念和信息需求以及信息发布的技术环境都发生了变化,仅靠少数几家媒体和单一渠道披露上市公司信息已很难适应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