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7 期
总第 611 期
财会月刊(上)
法规制度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规定

摘  要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本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2012年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