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7 期
总第 611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改进思考

作  者
郭道芝 孔庆林

作者单位
(重庆理工大学财会研究与开发中心 重庆 400054)

摘  要
    一、政府补助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在收益法下,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需要在以后期间确认损益的与收入相关的政府补助,需要通过递延收益来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企业在会计期末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该将“递延收益”列入非流动负债科目下的其他非流动负债中。但笔者认为,不能将“递延收益”列为负债类,因为严格来说它并不符合负债的定义,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首先,根据负债的定义,负债的特征之一就是它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而被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项目,都已经基本确定可以留在企业,未来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并不是很可能,并且将来结转损益时无需再发生相应的成本,只是基于传统利润观中的配比原则,要到以后期间才能转为当期收益。其次,根据政府补助的定义,政府补助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负债。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虽然政府补助是有条件的,但是政府补助偿还的可能性很小,如果说政府补助不是一项负债,则“递延收益”就不应列示在非流动负债下的其他非流动负债中,那么实务中应如何对其进行处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