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7 期
总第 611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生产型企业集团出口退税的纳税筹划

作  者
周 云 肖树强

作者单位
(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 300301)

摘  要

      【摘要】由于工业模式和外贸模式出口退(免)税政策上存在差异,选择何种出口货物退(免)模式成为困扰企业的一大问题。本文通过企业真实出口业务数据的计算发现,在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下,相同条件的生产型集团公司内独立核算的各成员企业,通过集团内部贸易公司采用外贸模式出口所实现的退税,要比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所获退税更多。通过对生产型集团公司下属成员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模式的比较,分析生产企业对获利最大出口模式的选择,认为从自营出口改为外贸模式出口,并合理降低内部结算价,将使企业集团获得更多收益。
     【关键词】出口退税   自营出口   外贸出口   纳税筹划

     一、引言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世界各国在国际贸易业务往来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其国内生产与销售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纳税额,以不含税价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公平竞争、平等交易,而采取的一项国际通行的税收措施。我国出口货物的税收政策也是如此。根据出口货物增值税零税率原则,所含增值税额应全部退还给出口企业。但就我国国情而言,它是不完整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因为征、退税率有差额,退税率可能低于或等于名义税率,其征、退税之间产生的差额计入企业的产品成本。不同类型企业也实行不同方式的退(免)税,如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外贸企业实行“先征后退”税。除此之外,还有代理及特殊企业退(免)税等。这样一来,选择何种出口货物退(免)模式成为困扰企业的一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