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6 期
总第 610 期
财会月刊(下)
改革发展
37号准则提高了银行市场风险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吗

作  者
海 洋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北京 100872)

摘  要

      【摘要】 本文以2005 ~ 2009年已上市商业银行市场风险披露状况为对象,研究了新准则37号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研究发现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提高了商业银行对市场风险的披露水平,为投资者提供了决策相关的信息。并且对市场风险采用多种方式定量披露的效果显著优于仅披露风险敞口数量信息或不披露的效果。因此本文认为37号准则的规定是恰当、合理、有效的。
    【关键词】 市场风险   利率风险   汇率风险

     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们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愈加普遍,使得企业面临巨大的市场风险。FASB、SEC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先后发布了FAS 119、FRR 48、IFRS7要求企业对所面临的市场风险进行强制性披露;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准则”)同样规定我国上市公司应披露企业所面临市场风险的描述性信息和数量信息,准则把市场风险的内容定义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很多学者质疑此类规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首先,企业需要花费高昂的成本来研发适合该企业的风险模型;其次,企业未必会按照要求进行披露;最后,投资者未必能理解采用风险模型计算得出的信息。面对此类质疑,美国学者使用不同方法对石油天然气厂商、商业银行等不同类企业进行检验,发现FAS 119和FRR 48的实施是有效的,其所要求披露的内容是决策相关的。雷英、吴建友(2009)定性分析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37号的市场风险披露要求对商业银行报表使用者的影响,认为该规定是恰当合理的。但对于37号准则的实施效果尚未有学者做出研究。
     本文通过考察企业会计准则正式实施前后我国已上市的商业银行对市场风险的披露状况,旨在回答如下两个问题:①37号准则的实施是否提高了商业银行对于市场风险的披露水平?②37号准则所要求披露的市场风险是否为人们提供了决策相关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