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4 期
总第 608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关于专门借款费用会计处理的建议

作  者
李 丹1 许 洁1 周 银2

作者单位
(1.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江苏徐州 221008 2. 金坛市金常机动车配套服务部 江苏金坛 213200)

摘  要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及借款范围,改变了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但是,对于专门借款资本化费用的会计处理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其中几点异议提出以下看法与建议。
一、专门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公式应与一般借款相一致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对专门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为: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其对一般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为: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