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4 期
总第 608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存货公益性捐赠的会计处理及税务调整

作  者
胡 敏

作者单位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会计与金融系 重庆 401331)

摘  要

      【摘要】本文以实例分析的方式探讨了企业存货公益性捐赠会计处理及税务调整中存在的问题,阐述了存货成本加税费列支捐赠金额的会计处理方法,提出了增加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基数以提高企业捐赠积极性的对策。
【关键词】存货   公益性捐赠   会计处理   税务调整

 一、当前实务中存货公益性捐赠的会计处理
例1:某企业2010年将本企业的一批原材料和产成品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给学校,并取得相关凭据,凭据上载明的金额共计175.5万元(其中原材料58.5万元,产成品117万元)。该批原材料账面价值50万元(不含税价),产成品成本80万元,市场售价117万元(含税价)。2010年度该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企业会计人员对这项经济业务的处理分为两笔:①原材料部分,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58.5;贷:原材料5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②库存商品部分,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117;贷:主营业务收入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借:主营业务成本80;贷:库存商品80。这种会计处理方式在实务中具有典型代表性,企业认为两笔营业外支出合计175.5万元(58.5+117),与第三方出具的捐赠凭据所记载的金额是一样的,这个金额也与企业对外宣传的捐赠金额是一致的。同时企业认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库存商品部分最终要视同销售调增利润,与其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整不如捐赠时直接确认为收入更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