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34 期
总第 602 期
财会月刊(上)
法规制度
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的决定

摘  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 000 ~ 20 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 000 ~ 20 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 ~ 500元。”
      二、将《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 000 ~ 20 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 ~ 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0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