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34 期
总第 602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委托加工产品消费税计算存在的问题

作  者
路云亮

作者单位
聊城大学

摘  要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平衡纳税负担,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税法规定,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但税法同时又规定,委托加工的产品收回后如果直接销售,被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材料成本,并且在销售时将不再缴纳消费税。对于此规定,笔者有不同观点,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A卷烟厂委托B卷烟厂将1 0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加工费680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A卷烟厂。烟丝消费税税率30%,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45%,不考虑增值税等因素的影响。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计算A卷烟厂承担的消费税及税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