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34 期
总第 602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运输发票纳税筹划之我见

作  者
段 晖

作者单位
湖北洪珞税务师事务集团有限公司

摘  要
  一般来讲,混合业务的发票开具方希望通过改变运费收取方式,达到节税目的。而发票取得方却希望将运费包含在货物价款中,以期多抵扣税款、减轻税负。双方如何在实现纳税筹划目的的同时又不损害对方利益呢?
      例:A企业欲从B企业购买一台设备,价税合计100万元,该设备符合10%投资额抵免税款的条件。在交易过程中,B企业为减轻自身税负,提出由A企业直接向承运方C企业支付8万元运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对于B企业而言:价税合计收入=1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17×17%=14.5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