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34 期
总第 602 期
财会月刊(上)
商榷意见
再议报账还款时收款收据金额填写方法

作  者
刘 渊 高 峰

作者单位
河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摘  要
  《财会月刊》2011年第7期刊登了荣树新同志的《报账还款时收款收据金额填写小疑问》(简称“荣文”),探讨了借款人报账结清原借款时财务部门开具收据的两种方法。荣文案例如下:张山原借款2 000元购买办公用品,后凭票据报销1 900元,并交回余款100元,结清原借款。荣文认为应按2 000元向原借款人开具收款收据,并在收据备注栏注明“单据1 900元,现金100元”字样。
      笔者认为该方法不妥,违背了可靠性原则。理由如下:首先,该方法有违陈述真实性。陈述真实性是可靠性原则的重要方面,任何一项计量或叙述,都要与其所要表达的现象或状况一致或吻合。这就要求每一笔会计记录都要以客观的事实为依据。财务部门收到的现金明明是100元,却开具2 000元的收款收据,显然违背了陈述真实性。其次,该方法有违可验证性。可验证性是可靠性原则的另一重要方面,要求会计信息经得起复核和验证。在备注栏里注明“单据1 900元,现金100元”也有失严谨。收到现金时,一般情况都是出纳先开收据,然后会计入账。1 900元的报销单据往往是由会计人员审核的,而开收据的出纳人员没有审核职能,这样出纳直接开具2 000元的收据是存在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