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34 期
总第 602 期
财会月刊(上)
疑难解答
’2011问题解答之十二(112 ~ 120)

作  者
王建安

摘  要
    112. 我公司是一家有安装资质的建筑安装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我们在施工的过程要领用外购材料(材料成本占合同收入比重远小于50%),地税部门认为我们使用的材料是专属材料,即使合同分开核算也要合并征收营业税; 而国税部门认为我们在工程预算时材料有10% ~ 15%的加价,所以要求我们对材料部分交增值税。
      如此一来,我公司就存在重复纳税的问题,对材料部分既交增值税又要交营业税。个人认为很不合理,请问如何解决该问题?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因此,地税部门对你公司的劳务和材料合并征收营业税是合理的。
      对于国税部门按材料预算价格征收增值税的问题。首先,你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材料是外购的,不是自己生产的,不存在视同销售。其次,工程核算是以外购材料的实际价格入账,而不以预算价格入账。因此,国税部门对材料部分征收增值税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