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33 期
总第 601 期
总第 601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作 者】
胡盛昌 干胜道(博士生导师)
【作者单位】
(福建工程学院 福州 350108 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成都 610065)
【摘 要】
【摘要】安然事件后,美国颁布萨班斯法案,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成为会计界、法律界和政府监管部门关注的热点。本文对主要西方国家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分析比较,得出相关的结论。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 第三者 法律责任
一、西方国家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责任的比较
1. 美国。在美国,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责任起源于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并主要受州立法的约束,每个州有权制定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责任的相关法律条款。2002年通过的萨班斯法案的一些具体条款,也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应该负有的注意义务。如第10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发布审计报告须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处登记;注册申请表须供公众查阅,并且这些注册申请表要包含所有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中参与或有助于审计报告编写的注册会计师和其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为公共利益或为投资者提供适当保护的资料;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申请时应提供新的附加信息,以备第三者或潜在的投资者使用。第104条授权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PCAOB)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管,并且监管报告应以适当的详细程度向社会公众公布。第三者可以根据上述监管报告,决定是否使用注册会计师报告。所以,萨班斯法案扩大了第三者的范围,也加重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