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31 期
总第 599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分期收款业务所得税处理之我见

作  者
吴春滢

作者单位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商丘 476000

摘  要

      【摘要】会计和税法上对分期收款方式下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时间不一致,会使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对该暂时性差异一般是作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处理,对此笔者提出不同看法。
  【关键词】分期收款收入   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
      企业会计准则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对于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对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只作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处理,笔者认为有待商榷。
分期收款收入确认在会计处理上的特点:企业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分期收款收入确认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的特点:①不计算现值;②不计算融资收益;③以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款时间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