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29 期
总第 597 期
财会月刊(中)
借鉴与参考
利润分配制度改进思考

作  者
邱泽新

作者单位
(湖北民族学院 湖北恩施 445000)

摘  要

      【摘要】利润分配是《公司法》和《企业财务通则》规范的重要内容,然而目前两者关于盈余公积计提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本文认为,应进一步明确盈余公积的计提基础和公司经营亏损弥补的来源与顺序,并且“公积金”和“利润”的会计法律概念使用上应与会计专业概念统一。
  【关键词】利润分配   盈余公积   经营亏损弥补

      一、盈余公积计提基数的确定
《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对于税后利润,法学界一致认为税后利润为公司当年利润扣除应纳所得税后的余额。会计界认为,税后利润是企业当年利润总额扣除当年所得税费用后的净利润。法学界与会计界对税后利润的分歧点是减应纳所得税额,还是减所得税费用。应纳所得税额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确定,所得税费用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确定,二者确定的依据不同,包含的内容有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费用的确认与计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