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29 期
总第 597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租赁未担保余值减值处理存在的问题

作  者
张敬东

作者单位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广州 510665)

摘  要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在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时要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本文认为这样规定降低了信息的有用性,且与其他相应的准则发生冲突,建议进行修订,即未担保余值损失及未来租赁收入的确认均采用原内含利率。
  【关键词】未担保余值   实际利率法   租赁内含利率   会计估计变更

      一、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的相关处理
  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CAS21)规定,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出租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担保余值进行复核。未担保余值增加的,不作调整。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的,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将由此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计入当期损益;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