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29 期
总第 597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小额贷款公司的科学定位及监管政策建议

作  者
孙俊东 林广瑞

作者单位
(河北师范大学商学院 石家庄 050024)

摘  要

      【摘要】本文立足于小额贷款公司类似于风险投资公司的性质,认为需要从政策法规上给予小额贷款公司明确的定位,应像对待风险投资公司一样对待小额贷款公司,放宽对其设立的审批条件,放松对其贷款利率的限制,同时要加强对其取得负债的管制。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村镇银行   风险投资公司

      一、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不清带来的问题
目前,我国政策法规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不是很明确。2008年5月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的资金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