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28 期
总第 596 期
财会月刊(上)
法规制度
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摘  要
 一、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一)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