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28 期
总第 596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暂估材料的两种会计处理

作  者
林惠玲

作者单位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摘  要
     企业外购材料时,由于结算方式和采购地点的不同,材料入库和货物的支付在时间上不一定完全同步。对于材料已到达并已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未到,货款尚未支付的采购业务,应于月末进行暂估入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会更科学?现以实例作如下分析。
      例:某企业A经有关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某日该企业向企业B购入原材料一批,总的原材料价款为380 000元,其中当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为2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 000元,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已经收到,原材料已验收入库;而其余的材料180 000元已运到并验收入库,发票等结算凭证尚未收到,货款尚未支付,月末需暂估价。次月仅收到材料发票含税117 000元,其余材料发票仍未收到。同时又购入一批材料,价值30 000元,发票未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