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28 期
总第 596 期
财会月刊(上)
改革探索
关于取消“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划分的探讨

作  者
张清亮 10

作者单位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山东潍坊 261011)

摘  要

      【摘要】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现行会计准则中新出现的一类金融资产,但在实践中笔者发现,该类资产在概念的界定、核算计量及对企业利润和纳税的影响等方面都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本文在深入分析相关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取消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的相关完善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

      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投资策略等要求,将取得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旧准则相关内容比较,我们会发现除了在“资产名称、核算内容及处理方法”等方面发生了一些变化外,在旧准则中大都能找到他们的“前身”。如新准则中“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与旧准则中的“短期投资”相对应;而“持有至到期投资”与旧准则中“债券投资”相对应;“贷款和应收款项”在旧准则中也有近似表述。唯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新出现的。遗憾的是,笔者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概念的界定、核算计量及对企业利润和纳税的影响等方面都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具体阐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