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26 期
总第 594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持有至到期投资财税处理差异解析

作  者
宋延荣 宋 平 张圣飞

作者单位
滨州学院 山东滨州 256603

摘  要

      【摘要】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持有至到期投资初始计量的规定基本上一致,但在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后续计量上,会计准则与税法处理的规定存在差异,本文以案例形式对该差异进行了具体分析。
  【关键词】持有至到期投资   会计与税法差异   实际利率法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1. 初始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22)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与相关的直接交易费用之和进行计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应以历史成本作为其计税基础,而根据该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解释,其历史成本包括公允价值和购买该持有至到期投资支付的相关税费两部分。由此可见,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持有至到期投资初始计量的规定不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