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25 期
总第 593 期
财会月刊(上)
商榷意见
也谈代收代缴税费的账务处理

作  者
龙银州

作者单位
广东省财政职业技术学校 广州 510445

摘  要
      《财会月刊》2011年第16期刊登了刘聪、刘亚琼的文章《代扣代缴税费账务处理之改进》(以下简称“刘文”)。刘文认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受托方没有负担消费税,却在“应交税费”账户反映了对税务部门的负债,而真正负担了消费税的委托方则是将其缴纳的税费作为一项成本入账,没有在“应交税费”账户反映这项负债,这一账务处理方法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刘文提出的改进办法是: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费由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改为在“其他应付款——税务部门”科目核算;委托方支付的税费由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改为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即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消费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笔者认为,现行会计准则关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的账务处理不存在违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问题。此外,刘文的举例还存在许多漏洞。下面谈谈笔者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