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22 期
总第 590 期
财会月刊(上)
法规制度
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

摘  要
一、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一)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二)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1.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
      三、对上述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即:将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四、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1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