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22 期
总第 590 期
财会月刊(上)
法规制度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摘  要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十五日内”。
      编者按:最新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改为: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