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22 期
总第 590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中的三个疑难问题

作  者
冷 琳

作者单位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长沙 410205

摘  要
      一、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时,应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能否将其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全部调整计入变更当期期初留存收益?
  按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房地产市场比较成熟、能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允许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计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但要求其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①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②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获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相关信息。由于投资性房地产原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时已经计提了折旧(或进行了摊销),甚至计提了减值准备,因此需要将其变更时的账面价值调整为变更时的公允价值。而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这中间的差额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全部调整计入变更当期期初留存收益,而应该区分变更当期期初及以前的差额和变更当期的差额分别计入期初留存收益和当期损益。另外,因为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时,要设置“成本”、“公允价值变动”明细科目,因此需要将变更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还原成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投资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