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05 期
总第 501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上的纳税筹划

作  者
王晓秋

作者单位
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 成都 610110

摘  要

      【摘要】对加工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只有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即同时考虑消费税税负、外部加工费、自行加工费等才可能得出成功的筹划方案。本文拟通过建立一个数学模型,以外部加工费金额为参考平衡点,对加工方式的纳税筹划进行定量分析。
  【关键词】纳税筹划   委托加工   自行加工   加工费

      企业在生产应税消费品时通常有委托加工和自行加工这两种方式。委托加工又可进一步分为全部委托加工和部分委托加工两种方式。选取何种加工方式最佳,目前纳税筹划实务中存在一些较为片面的结论。本文拟通过建立一个数学模型,以外部加工费金额为参考平衡点对加工方式进行分析,以实现企业纳税筹划目的。
  一、有关加工方式的纳税筹划要点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个人除外)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由此看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基是不同的。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个人除外)代收代缴税款,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自行加工时,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