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05 期
总第 501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托宾税思想下房地产交易投机行为控制

作  者
项 勇

作者单位
西华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 成都 610039

摘  要

      【摘要】房地产交易中投资与投机并存使价格产生波动。本文将托宾税引入房地产交易中,探讨实行两级托宾税进行房地产交易中投机行为控制的策略,并分析了其注意事项。
  【关键词】房地产   价格调控   托宾税

      为了防止房地产市场产生泡沫,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国家有关部门相应采取了各种调控措施,如在《2002年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提出房地产信贷政策应采取“软着陆”办法,防止因投机行为引起的房地产泡沫。国家对房地产价格的调控,多以交易行为调控为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在2007年,全国部分城市的房地产价格有所下降。但即使在房地产价格有所下降的情况下,房地产价格仍然与其真实价值有所偏离,市场中投资与投机行为仍然并存。本文将托宾税引入房地产交易中,探讨其对投机行为的调控,以尽可能地减少房地产市场中的投机炒作行为。
  一、房地产交易投机行为控制中托宾税思想的引入
  托宾于1972年首次提出只要在外汇交易市场上征收0.1%的税,就可以通过提高投机成本达到减少外汇市场破坏性投机的目的。他认为商品和劳务价格的变动慢于金融资产产生的变化,因而放慢金融市场的反应速度对经济的稳定性有帮助。他建议对所有与货币兑换有关的国内证券和外汇即期交易征税,以提高交易成本,抑制资本过度流动,为各国政府实行独立的货币政策留下空间。Spahn在1995年对托宾税进行了改进,提出在简单托宾税基础上征收附加税的两级托宾税,以提高征税效率。在实践中,一些国家开征过以托宾税为蓝本的税种,如新加坡在1996年紧缩房地产贷款,并规定在购房后三年内若卖出必须缴纳100%的资本收益税,可见从防范金融风险角度开征托宾税的意义是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