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9 期
总第 587 期
财会月刊(上)
案例分析
一宗特殊债务重组案的财税处理

作  者
杨焕云

作者单位
聊城大学 山东聊城 252059

摘  要

      【摘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公司在运转过程中很可能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债务重组应运而生。财税[2009]59号文件的颁布使得实务中对一些特殊债务重组的处理出现了分歧,本文通过分析一宗特殊案例来探讨此问题。
  【关键词】债务重组   股份支付   特殊性税务处理

      债务重组包括以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化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面对企业一个会计期内多次发生、重组方式复杂、牵涉财税法规较多的债务重组业务,往往因为财税法规不够细化,实务中出现了千差万别的处理观点。本文通过分析一宗特殊债务重组业务来探讨其财税处理方法。
  一、债务重组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进行债务重组时,债务人应当终止确认重组债务,并将债务重组项目的公允价值与其终止债务的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项目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转让债务重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若债务重组项目由债务转为资本,其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股本或实收资本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