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9 期
总第 587 期
财会月刊(上)
疑难解答
’2011 问题解答之七(057 ~ 067)

作  者
王建安

摘  要

     057. 我公司有代办车辆上户的业务,给客户办完保险等后,有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费用,这些款项已经预收,但做账时没有发票,只有发票复印件,因为发票要给客户。请问:是否可利用发票复印件做代收代付?
      答:你公司代办车辆上户时,对于要缴纳的费用,你公司预先收取,再代为支付。由于发票是开给客户的,你公司使用发票的复印件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应该是可行的。

      058. 当月没有产品的话,正常停工损失当月可以转成本吗?企业为贷款而支付担保费时取得的不是发票而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可以税前列支吗?
      答:企业正常的停工是企业生产经营中可预见的活动,有利于以后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停工期间发生的各种支出与未来提供相应的营业收入有关。所以,正常停工损失在会计处理上应计入生产成本。
      关于贷款担保费的列支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你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而支付的担保费用,属于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你公司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而不是发票作为原始凭证,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