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9 期
总第 587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附退回条件商品销售核算改进

作  者
李从峰

作者单位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经贸学院 南京 210015

摘  要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内,符合一定条件下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应根据以往经验合理估计退货发生的可能性与退货率分别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能够合理估计退货率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不能合理估计退货比例的,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一、现行会计处理
     例: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销售公司。20×7年2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 000件健身器材,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425 000元。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0×7年3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7月30日之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甲公司健身器材已经发出,款项尚未收到。假定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的退货率为20%;健身器材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退货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