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11年 第 15 期
总第 583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刍论完善我国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

作  者
毛 玉 李江涛 于维辕

作者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成都 611130

摘  要

      【摘要】我国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经历了改革与探索,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从优化问责环境、多元化问责主体、标准化划分责任形式、强化责任处理、深化审计结果利用等方面对完善我国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问责制   同体问责   异体问责

      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是指审计机关、立法机构、司法部门等问责人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活动中,发现被审计部门或单位责任人的责任缺失和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惩戒的制度。这一制度不仅有利于深化审计问责的内容、扩大审计问责的范围、提高审计问责的效率、促进我国审计问责机制的不断完善,也有利于党政干部强化权力约束、揭露错弊、促进民主政治的建设进程。
  一、我国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1. 法律规范不完善。我国目前还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建立一部全国统一的整合相关各类法规的经济责任审计问责法。我国当前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规范主要是2010年新颁布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而政府问责制的主要法理依据是宪法、政府及公务员的相关法律规范、党内文件的规定等,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