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11年 第 15 期
总第 583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管制度发展回顾及思考

作  者
张 栋

作者单位
郑州大学商学院 郑州 450001

摘  要

      【摘要】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由政府主导的制度创新的产物。代表政府实施监管的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和司法部门在该制度的发展变革中分享着此消彼长的监管权。在不同监管主体、监管方式的更替中,监管对审计质量的保证程度也必然不同。如何分配不同监管主体的监管权、权衡不同监管方式的优劣,寻求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模式以最大限度的保证审计质量,是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和政府监管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审计制度   政府监管   审计质量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与政府监管关系的回顾
  1. 财政部与审计署的监管及其权力分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开放所引发的招商引资的热潮,导致了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的迫切需求。为适应这一经济环境,1980年12月财政部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其中要求合资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向税务机关附送在中国注册登记的公认会计师的查账报告,从而为恢复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1980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规定会计顾问处是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成立、不具有独立产权的事业单位,从而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开始恢复重建,也确立了财政部作为注册会计师最初直接监管部门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