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11年 第 15 期
总第 583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盈余质量的关系研究

作  者
孙文娟

作者单位
新疆财经大学 乌鲁木齐 830012

摘  要

      【摘要】 本文以2007 ~ 2009年沪深两市的A股公司为研究样本,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角度检验了内部控制质量与盈余质量的关系,发现定期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并未改善盈余质量。无论是在受到管制的强制披露阶段或者自愿披露阶段,还是仅出具内部控制自评报告或者引入独立第三方另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的内部控制披露行为都没有随着盈余质量的提高而提高。
  【关键词】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内部控制自评   内部控制审计   盈余质量

      一、引言
  2006年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出台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同时出具审计报告。但该《指引》并未强制实施,2006年底上交所在《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中对其做了补充,将强制披露的要求改为鼓励执行。之后上交所2008年至2009年分别在《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中强制要求“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及金融类公司在当年披露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在披露年报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报告,并鼓励上市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核实评价,同时披露该鉴证意见。深交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中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鼓励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审计报告。至此,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范表现为: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强制与自愿披露并存,鼓励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