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3 期
总第 509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公益性捐赠支出限额的计算

作  者
郎洪明

作者单位
重庆市南岸区国家税务局

摘  要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条规定看似简单明确,但有一点值得特别注意:企业捐赠支出在会计上已作营业外支出处理,已经计入企业当期损益,捐赠支出最大扣除比例12%的计算基数是已经包含捐赠影响的利润总额;如果将捐赠支出的计算基数替代为未扣除捐赠影响的“捐赠前利润”,其最大扣除比例应为10.714%。用已经包含捐赠影响的利润总额计算,应满足以下等式:所得税前最大捐赠扣除比例=捐赠额/利润总额=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