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3 期
总第 581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借款利息资本化实务处理建议

作  者
陈秀莲

作者单位
山东临沂

摘  要
      一、母子公司内部提供长期借款利息资本化的确认
  会计实务中,集团公司的母公司逐步转变成集团营运的中心,专门负责统筹及规划集团内部资金的运用,因此,集团内子公司如果有资金需求(如购建厂房),母公司可能使用多种债务工具以不同的利率借入资金,再将资金以不同的方式提供给集团内的子公司使用,以满足子公司的资金需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如果从母子公司单独财务报表角度来看,母公司负担借款成本,但账面上不存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从而不能将借款利息资本化,子公司账面有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但由于不承担借款成本也无法资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