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3 期
总第 581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刍议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两个问题

作  者
江佩佩

作者单位
江苏徐州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CAS 17)要求披露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金额和资本化利率 ,这有利于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情况,进一步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但其在具体操作上仍有诸多原则性规定可能产生不同的理解,不利于实务操作。在此,笔者谈以下两点:
  第一,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CAS 17将资本化范围由原先的专门借款扩大到一般借款。这对于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资金周转率低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来说是有利的。因为其借款往往金额巨大,CAS 17的实施有利于此类企业资金成本率的下降,有利于增加会计利润,有利于企业的扩大再生产。但该规定操作规范性不够明确,因为在实务操作中一般借款和其他资金很难严格区分,这为人为操纵资本化金额提供了可能。例如,一个资金比较充裕的企业购建固定资产,同时企业也有一般借款,则固定资产的购建支出是先用自有资金支付,还是先用一般借款支付?众所周知,企业的资金来源是有很多渠道的,资金支出更是复杂,因此,企业资金的支出与一般借款之间不一定存在明显的一一对应的关系,严格区分每一笔借款的去向似乎不太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