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0 期
总第 516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资产减值披露应保留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作  者
步丹璐 张 峰

作者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成都 610074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成都 610016

摘  要

  【摘要】本文概括分析了现行资产减值准则下需要计量的资产减值,对已有文献的相关结论进行分析推理,认为资产减值的披露应保留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并按照现行资产减值准则的要求设计了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的格式。
  【关键词】资产减值   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资产减值核算

  现行会计准则要求上市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即取消了财务报表的附表体系,意味着上市公司从2007年起不需要提供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只需要在附注中披露与资产减值有关的信息。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44号—— 长期资产减值和处置的会计处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42号——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要求在损益表中的特别项目中披露当期计入损益或直接冲减权益的资产减值的金额、当期冲回的减值损失,还要求披露导致确认或转回减值损失的事件和环境等。但总体来说,各项减值准备在损益表中的披露是汇总信息,不用分项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