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3 期
总第 581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出售二手固定资产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作  者
徐田强

作者单位
江苏太仓

摘  要
      一、出售二手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计算的要点
  1. 购入时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对出售固定资产适用税率的划分,主要以2009年1月1日为界,并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而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其所在地区是否为增值税试点地区(指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进行判定。
      由于在增值税试点地区实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扩大抵扣政策,因此,若先前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则固定资产在出售时按适用税率征税;若没有抵扣进项税额,则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