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3 期
总第 581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作  者
黄世平

作者单位
浙江淳安县地方税务局

摘  要
  一、会计准则关于存货跌价准备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存货作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进行会计处理,存货价值恢复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冲回相应的金额。《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的,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二、税法关于存货跌价准备的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