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3 期
总第 581 期
财会月刊(上)
商榷意见
再议应收票据之会计核算

作  者
郑小平

作者单位
东华理工大学地质资源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 江西抚州 344000

摘  要
      《财会月刊》(上)2010年11期刊发了李瑞兰同志《会计准则框架下应收票据之会计核算》一文(以下简称《李文》)。《李文》认为,现行会计准则对应收票据转让和贴现缺乏明确规定,且准则中关于金融资产减值的一些规定对应收票据不太合适,为此,《李文》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并举例加以说明。对《李文》提出的部分观点,笔者有不同看法。
  一、关于应收票据转让和贴现的核算
  《李文》认为,应收票据的转让和贴现有两种形式:一是附追索权的转让和贴现,即转出方与转入方事先在协议中规定,在转让或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时,债务人未按期偿还的,转出方负有向转入方还款的责任;二是不附追索权的转让和贴现,即转让或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时,债务人未按期偿还的,转出方不承担向转入方还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