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3 期
总第 581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混合销售纳税筹划对净利润的影响

作  者
罗平实

作者单位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重庆 401331

摘  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业主”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
  在纳税筹划时,人们往往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重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即可;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即可。现举例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