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3 期
总第 509 期
财会月刊(上)
疑难解答
’2009 问题解答之五(036 ~ 048)

作  者
王洪芳 王建安 纪宏奎

摘  要
      036. 我公司是广告公司,本月获得的广告费收入为38万元,并收到了38万元的款项,同时我公司在其他媒体发布广告,已经支付8万元给对方并收到对方开具的广告发布费发票8万元。我公司确认主营业务收入30万元(已扣除广告发布费8万元),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38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30万元,应付账款——媒体8万元。借:应付账款——媒体8万元;贷:银行存款8万元。请问我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正确的处理是怎样的?
  答:广告公司的自营广告收入应全额确认为营业收入,如果广告公司属于代理行业,应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确认为营业收入。广告代理公司收到的广告费收入一般记入“预收账款”科目的贷方,支付广告发布费时,记入“预收账款”科目的借方,期末将其余额转为收入。从问题来看,贵公司从事的是广告代理业务,因此正确的会计处理为:收到广告费时,借:银行存款38万元;贷:预收账款38万元。支付广告发布费时,借:预收账款8万元;贷:银行存款8万元。期末结转收入,借:预收账款30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30万元。(王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