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3 期
总第 509 期
财会月刊(上)
说法读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主要变化

作  者
周竹梅

作者单位
烟台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摘  要
      随着《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本文拟对此进行分析。
  1. 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现行实施细则取消了“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的规定,其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一般而言,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