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11年 第 18 期
总第 586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基于CDM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问题探讨

作  者
邸利芳 陈毓敏

作者单位
浙江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浙江金华 321004 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 200082

摘  要

  【摘要】 随着《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正式生效,排放权交易体系近年来发展迅速。我国已成为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供应大国,实体将需要在会计报告中反映碳排放权交易事项,但目前尚未出台相应的会计准则。本文结合国际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最新动态及国内外实务中的会计处理,分析基于CDM的碳排放权的确认和计量问题。
  【关键词】 碳排放权   碳减排量   清洁发展机制   会计确认   会计计量

  根据1997 年签署的《京都议定书》,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承诺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将六种主要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比1990年消减5.2%。为达到这一减排目标,该议定书还创造性地引入三种灵活的减排机制:联合履行(JI)、清洁发展机制(CDM)和国际排放贸易(IET)。
  JI和IET是发达国家之间的碳交易机制,而发展中国家目前只能参与基于CDM的碳排放权和自愿减排市场的交易。CDM允许发达国家的实体在发展中国家开展减排项目,并以项目产生的减排量抵减其在本国的减排义务。该机制下项目开发实体获得的减排证明为“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
  目前我国已成为申请CDM项目最多的国家之一。根据公开数据,在联合国CDM项目签发总量中,我国已经占到近50%的份额。这主要是一方面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绝对总量”的限排;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日益重视节能环保,提出了2010年单位GDP能耗比2005年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等国内减排约束性目标,从而给那些高耗能、高污染的重化工企业或从事再生能源生产的企业机遇,这些企业可以通过采用环保技术手段减排,并将CERs出售给发达国家来获取利润。